近日,河南焦作武陟縣法院審理一起二輪電動車肇事被鑒定為機動車引發(fā)的糾紛案。事發(fā)當天,張某騎二輪電動車撞人,交警部門鑒定該車輛系機動車,張某負全責,需支付賠償金27萬。后張某將銷售中心和生產廠家告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20%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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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悉,法院審理認為,涉事電動車整車重量、最高行駛車速和制動等多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致使該車被鑒定為機動車。法律規(guī)定需要經過嚴格的身體檢查、學習培訓和考試,取得駕駛證后方可駕駛機動車上路。

被告以非機動車名義向消費者銷售實際上的機動車,隱瞞了不合理的危險,即使產品檢驗質量合格,因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受害,產品缺陷與事故發(fā)生及損害結果有一定因果關系。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承擔原告損失部分的20%,其余損失原告自負。(消息來源:微博用戶@正義隨州;編譯/汽車之家 畢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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