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發(fā)布《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補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2016-2020年,湖南省推廣應用各類新能源汽車目標任務為15.6萬輛。
同時公布了省級補貼標準,獎補標準為:1.對購置使用新能源客車的,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對一次性購置30輛以上新能源客車且用于租賃運營的非公交單位,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30%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2.對購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10%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3.對購置使用新能源專用車的,通過給予放寬限行等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以下為公告原文: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fā)《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補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經(工)信委(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發(fā)展新能源汽車的戰(zhàn)略部署,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發(fā)展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補政策》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汽車產業(yè)轉型升級,推動綠色發(fā)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舉措,既是國家的一項重大戰(zhàn)略,也是我省加快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強省跨越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城市環(huán)境質量、服務人民群眾的一項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實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二、落實主體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推廣應用的主體責任,制訂工作計劃,確保完成獎補政策下達的目標任務。省直有關單位要結合各自工作職責,加強指導,密切溝通聯(lián)系,強化服務和監(jiān)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開展好相關工作。
三、完善推進機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補充完善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長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在過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經驗基礎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當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工作機制。其他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建立領導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將本地領導機制建立情況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
四、強化工作措施。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統(tǒng)籌管理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省經信委負責牽頭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政策等相關工作;省發(fā)改委負責充(換)電基礎設施規(guī)劃、建設和運營等相關工作;省財政廳負責落實相關獎補資金預算及撥付;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發(fā)改委負責在省直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中實施分時租賃、建設充(換)電樁、租賃使用新能源汽車公務出行等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共交通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將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時辦理相關規(guī)劃手續(xù)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落實工作;省電力公司負責做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樁等輸配電基礎設施的電力供應保障等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因地制宜研究出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配套政策,及時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報送推廣應用工作情況。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9月30日
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獎補政策
一、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2〕22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4〕35號);
3、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fā)改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5〕73號);
5、發(fā)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關于印發(f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fā)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fā)改能源〔2015〕1454號);
6、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發(fā)改委、能源局《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
7、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廳、科技廳、經信委、發(fā)改委《湖南省黨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湘管發(fā)〔2015〕69號)。
二、主要原則
(一)政府引導。對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充電設施建設有關政策,結合實際,運用財政資金進行引導和支持,加快推進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優(yōu)化新能源汽車使用環(huán)境。
(二)市場推動。綜合考慮2013-2015年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和2016-2020年推廣目標任務,結合國家財政補助“退坡”政策,逐步強化市場機制,持續(xù)推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
(三)產用聯(lián)動。通過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我省一批具有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市場競爭力強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和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yè)做大做強,形成規(guī)模效應,推動我省新能源汽車及相關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四)協(xié)同推進。省市州縣各級共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充(換)電設施建設及運營,市州縣政府作為推廣應用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獎補政策。
三、推廣應用目標
根據《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要求,2016-2020年,湖南省推廣應用各類新能源汽車目標任務為15.6萬輛(按標準車折算,折算關系見附表1),其中2016-2020年度目標任務分別為1.8萬輛、2.2萬輛、2.8萬輛、3.8萬輛、5萬輛。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推廣辦”)根據各市州實際情況,將全省目標任務逐年分解到各市州,各市州推廣任務見附表2。同時,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在我省公交行業(yè)的推廣應用,決定在14個市州開展“綠色公交”(包括天然氣和新能源公交車,不含出租車,下同)推廣活動,有條件的縣市,也可自行申報開展“綠色公交”試點,申報通知另行下發(fā)。
四、獎補條件、標準、對象和資金使用范圍
獎補資金分4大類,分別為購置獎補資金、“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產業(yè)發(fā)展獎補資金(含公告獎勵、銷量獎勵、運營獎勵)。
(一)獎補條件
1、對在湖南省內購置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按要求提供推廣的新能源汽車相關信息、在湖南省內入戶上牌使用、各項使用手續(xù)完備的新能源乘用車和客車產品,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資金支持。
2、對14個市州、試點縣市2018年(含)以前新能源公交車占當年公交車保有量的比重達到85%(含)以上的,給予“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支持。
3、對省直黨政機關和完成新能源汽車推廣考核任務的各市州政府給予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國家和省級獎補資金支持。
4、對研發(fā)新能源汽車整車、汽車動力蓄電池產品且產銷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省內企業(yè)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
5、對在湖南省內集中推廣新能源汽車并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經營企業(yè)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
(二)獎補標準
1、對購置使用新能源客車的,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25%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對一次性購置30輛以上新能源客車且用于租賃運營的非公交單位,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30%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
2、對購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當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10%給予省級財政購置獎補。
3、對購置使用新能源專用車的,通過給予放寬限行等相關政策予以支持。
4、綜合考慮新能源公交車保有量、普及率、推廣時間等因素,對14個市州、試點縣市“綠色公交”推廣工作,給予每個市州縣最高不超過8000萬的推廣獎補資金(具體獎補標準見附表3)。
5、根據《2016-2020年湖南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省推廣辦逐年對各市州進行考核,對完成推廣考核任務的市州,給予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省級獎補資金支持,并按任務完成情況分配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獎補標準見附表4);未完成推廣考核任務的市州,不予安排獎補資金。
6、省推廣辦根據我省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和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yè)新產品研發(fā)及運營情況,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具體獎補標準見附表5產業(yè)發(fā)展省級獎勵資金“公告獎勵”和“銷量獎勵”部分)。
7、省推廣辦根據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yè)集中推廣情況進行考核,給予省級獎補資金支持(具體獎勵標準見附表5產業(yè)發(fā)展省級獎補資金“運營獎勵”部分)。
(三)獎補對象和資金使用范圍
1、中央、省級財政購置獎補資金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或銷售商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2、“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發(fā)放對象是14個市州、試點縣市本級政府,資金統(tǒng)籌用于新能源汽車推廣、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建設。
3、產業(yè)發(fā)展省級獎補資金發(fā)放對象是新能源汽車整車企業(yè)、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yè)、集中推廣新能源汽車的經營企業(yè)。獎勵資金用于企業(yè)技術改造和市場推廣,促進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和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yè)積極創(chuàng)新,提升技術,降低成本,加速拓展市場;促進運營企業(yè)積極發(fā)展分時租賃、專車運營、出租車運營等集中推廣新模式。
4、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發(fā)放對象是省直黨政機關和各市州政府(不重復發(fā)放),可用于獎補省內充(換)電基礎設施所有者和運營者。中央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建設等相關領域;省級充(換)電基礎設施運營獎補資金用于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及推廣應用工作。
五、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一)購置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凡在省內購買省內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由省內生產企業(yè)或關聯(lián)單位(生產企業(yè)不在省內的)每半年提交一次清算報告,包括符合政策補助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證明材料(銷售合同、發(fā)票、行駛證、牌照信息和車輛技術參數等),再由注冊所在地市州縣經信、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經信委、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發(fā)改委、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等部門審核清算結果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二)“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綠色公交”推廣獎補資金采取推廣達標一個獎補一個的撥付方式。凡符合條件的市州、縣政府,由當地經信、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包括相關證明材料,上報至省經信委、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經信委、財政廳、交通廳等部門審核清算結果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三)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市州政府分別匯總、初審省直黨政機關和各市州建設充(換)電設施的獎補資金申報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車推廣量、充電設施建設數量等),再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地經信、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逐級上報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發(fā)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審核清算結果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四)產業(yè)發(fā)展獎補資金申報與下達
凡符合條件的單位每半年提交一次申請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公告文件、銷售合同、發(fā)票、行駛證、牌照信息和車輛技術參數等),通過注冊所在地市州縣經信、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經信委、財政廳,省推廣辦組織省發(fā)改委、科技廳、經信委、財政廳等部門審核、確認后,由省財政廳按程序下達省本級獎補資金。
六、執(zhí)行期限
本政策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執(zhí)行生效,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其中,“綠色公交”推廣活動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省財政廳、省經信委將根據技術進步、產業(yè)發(fā)展、推廣應用規(guī)模、成本變化、國家政策調整等因素報請省政府批準后適時調整獎補政策。
附表1
新能源標準車折算關系表
車型 |
與標準車折算比例 |
|
純電動乘用車 (續(xù)駛里程<150km) |
0.8:1 |
|
純電動乘用車 (續(xù)駛里程≥150km) |
1:1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1:1 |
|
純電動客車 |
12:1 |
|
鈦酸鋰等純電動快充客車 |
20:1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 |
5:1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30:1 |
|
燃料電池客車 |
50:1 |
|
純電動 專用車 |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
3:1 |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
1.5:1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 |
0.6:1 |
(此表來源于五部委《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6〕7號))
附表2
2016-2020年各市州新能源汽車推廣考核任務表(單位:輛)
序號 |
市州 |
年度目標任務量 |
2016-2020年合計 |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
|||
|
全省 |
18000 |
22000 |
28000 |
38000 |
50000 |
156000 |
1 |
長沙市 |
8300 |
9100 |
10500 |
12800 |
16800 |
57500 |
2 |
株洲市 |
2000 |
2400 |
3000 |
4200 |
5700 |
17300 |
3 |
湘潭市 |
2000 |
2400 |
3000 |
4200 |
5700 |
17300 |
4 |
衡陽市 |
800 |
1000 |
1300 |
1900 |
2400 |
7400 |
5 |
邵陽市 |
300 |
500 |
800 |
1200 |
1600 |
4400 |
6 |
岳陽市 |
800 |
1000 |
1300 |
1900 |
2400 |
7400 |
7 |
常德市 |
800 |
1000 |
1300 |
1900 |
2400 |
7400 |
8 |
張家界市 |
300 |
500 |
800 |
1200 |
1600 |
4400 |
9 |
益陽市 |
800 |
1000 |
1300 |
1900 |
2400 |
7400 |
10 |
郴州市 |
500 |
800 |
1150 |
1600 |
2100 |
6150 |
11 |
永州市 |
500 |
800 |
1150 |
1600 |
2100 |
6150 |
12 |
懷化市 |
300 |
500 |
800 |
1200 |
1600 |
4400 |
13 |
婁底市 |
300 |
500 |
800 |
1200 |
1600 |
4400 |
14 |
湘西州 |
300 |
500 |
800 |
1200 |
1600 |
4400 |
注:1、推廣數量以純電動乘用車為標準進行計算,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按照相應比例進行折算(折算系數見附表1);
2、湖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視各市州推廣任務完成情況,實時進行任務分解調整。
附表3
“綠色公交”推廣獎補標準(單位:輛、萬元)
獎補基數 |
調整系數 |
||||
新能源公交車普及率 |
獎補金額 |
新能源公交車保有量因素 |
系數 |
達到普及率的時間因素 |
系數 |
95%以上 |
8000 |
2500以上 |
1 |
2016年 |
1 |
90% |
6000 |
1000-2500 |
0.8 |
2017年 |
0.85 |
85% |
4000 |
500-1000 |
0.6 |
2018年 |
0.7 |
/ |
/ |
100-500 |
0.4 |
/ |
/ |
注:獎補金額=獎補基數×新能源公交車保有量系數×時間系數
附表4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中央、省級財政獎補標準(單位:元/輛車)
年度 |
中央獎補標準 |
省級獎補標準 |
2016年 |
3000 |
750 |
2017年 |
2700 |
675 |
2018年 |
2390 |
595 |
2019年 |
2105 |
525 |
2020年 |
1800 |
450 |
附表5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產業(yè)發(fā)展省級獎補標準
獎補項目 |
獎補要求 |
獎補標準 (萬元) |
||
獎補內容 |
種類 |
數量(輛) |
||
公告獎勵 |
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每新上1個新能源汽車產品公告且該公告車型產銷達到一定數量的,給予省級獎補。 |
新能源客車 |
100 |
100.00 |
新能源乘用車 |
2000 |
|||
新能源專用車 |
100 |
|||
列入工信部“符合《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yè)規(guī)范條件》企業(yè)及產品目錄”的省內企業(yè),給予一次性省級獎補。 |
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yè) |
/ |
200.00 |
|
銷量獎勵 |
省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每年新能源汽車同比新增銷量達到一定規(guī)模的,給予省級獎補。 |
新能源客車 |
1000 |
500.00 |
新能源乘用車 |
10000 |
|||
新能源專用車 |
500 |
|||
運營獎勵 |
省內新能源汽車運營企業(yè)開展分時租賃(含微公交)、專車運營、出租車運營等集中推廣一次性達到一定數量的,給予一次性省級獎補。超出推廣量部分,每增加一輛新能源乘用車,增加獎補1萬元;增加的新能源專用車,按電池容量每千瓦時540元增加獎補,每輛車最高補助不超過2萬元。 |
新能源乘用車 |
300 |
300.00 |
新能源專用車 |
50 |
540元每千瓦時×電池容量×一次性集中推廣數量(每輛車最高補助不超過2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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