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交通運輸委發(fā)布的“關于2017—2020年度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通過獎勵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的方式,進一步加大純電動小汽車在深圳市巡游出租汽車行業(yè)的推廣力度,至2020年全面實現(xiàn)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純電動化。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關于2017—2020年度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廣使用純電動出租汽車,根據(jù)《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深府〔2016〕104號)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大氣環(huán)境質量提升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深府〔2017〕1號)的要求,現(xiàn)將我市2017年至2020年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則及目標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yè)自主”的原則,通過獎勵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的方式,進一步加大純電動小汽車在我市巡游出租汽車行業(yè)的推廣力度,至2020年全面實現(xiàn)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純電動化。
二、獎勵政策
2017年的獎勵政策維持與往年獎勵政策不變,2018年起逐年退坡,具體如下:
(一)到期更新獎勵。
1.2020年12月31日前,車輛營運年限已到更新期限的紅色燃油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為5年以上(含5年)的綠色燃油出租汽車,經營企業(yè)將燃油出租汽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經營權性質和經營權期限保持不變,市交通主管部門給予經營企業(yè)申請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車車輛數(shù)10%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小數(shù)點后按4舍5入計算,下同)。
2.2020年12月31日前,經營權期限不足5年的綠色燃油出租汽車到期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先將經營權折算為5年,即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申請更新車輛對應的經營權剩余年限×申請更新的綠色燃油出租汽車車輛數(shù))/ 5,再根據(jù)折算后的經營權數(shù)量配置同等數(shù)量的純電動出租汽車,市交通主管部門再給予經營者申請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車車輛數(shù)10%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
(二)新增投放獎勵。
2020年12月31日前,尚未投放的公交資源置換的存量綠色燃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經營者投放車輛時,應當選用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條件的純電動車型,經營權性質及期限保持不變,可投放車輛數(shù)按照經營權指標數(shù)1∶1比例計算,同時給予投放車輛數(shù)10%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
(三)提前更新獎勵。
2019年12月31日前,車輛營運年限未至更新期限的紅色燃油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為5年以上(含5年)的綠色燃油出租汽車,經營企業(yè)將燃油出租汽車提前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經營權的性質、數(shù)量和期限保持不變,配置與申請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車同等數(shù)量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不足5年的綠色燃油出租汽車提前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先按本通知前述方法將經營權折算為5年,再根據(jù)折算后的經營權數(shù)量配置同等數(shù)量的純電動出租汽車。
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jù)燃油出租汽車提前更新的年限給予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分別提前1年、2年、3年、4年更新為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的,以申請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車車輛數(shù)為計算基數(shù),分別給予經營者15%、20%、25%、30%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作為提前更新獎勵,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本項獎勵政策。
(四)規(guī)模更新獎勵。
紅色燃油出租汽車、綠色燃油出租汽車更新(含到期更新和提前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執(zhí)行本通知規(guī)定的到期更新獎勵和提前更新獎勵政策。
如2018年12月31日前,經營企業(yè)經營管理的燃油出租汽車(紅色、綠色燃油出租汽車可合并計算)一次性更新投放成純電動出租汽車且規(guī)模分別達到300—499輛、500—999輛、1000—1499輛、1500輛以上的,市交通主管部門以申請更新的燃油出租汽車車輛數(shù)為計算基數(shù),再分別給予經營者5%、8%、10%、15%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規(guī)模更新獎勵。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執(zhí)行本項獎勵政策。
(五)全部更新獎勵。
2018年12月31日前,巡游出租汽車經營企業(yè)將本企業(yè)所屬將燃油出租汽車全部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除執(zhí)行本通知規(guī)定的到期更新獎勵、新增投放獎勵、提前更新獎勵、規(guī)模更新獎勵政策外,市交通主管部門再給予全部更新獎勵,其中:
1.2017年12月31日前,經營企業(yè)將全部燃油出租汽車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市交通主管部門給予已完成相應類別(紅色出租車或者綠色出租車)純電動出租汽車全部更新數(shù)量(自2015年以來累計計算)15%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尚未投放的公交資源置換的存量綠色燃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全部直接投放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市交通主管部門給予已完成投放純電動綠色出租汽車數(shù)量(自2015年以來累計計算)15%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
2.經營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燃油出租汽車全部更新的,市交通主管部門給予已完成相應類別(紅色出租車或者綠色出租車)純電動出租汽車全部更新數(shù)量(自2015年以來累計計算)10%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尚未投放的公交資源置換的存量綠色燃油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全部直接投放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市交通主管部門給予已完成投放純電動綠色出租汽車數(shù)量(自2015年以來累計計算)10%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獎勵。
3.經營企業(yè)可將全部紅色燃油出租汽車或者全部綠色燃油出租汽車分別進行全部更新,全部更新獎勵指標分別按照前述完成年度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4.以2008年拍賣取得的12年期出租車營運牌照投放的紅色燃油出租汽車,相關經營企業(yè)于2017年11月30日前申請將所屬紅色燃油出租汽車全部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并于2017年12月31日完成純電動出租車車輛購置及登記上牌相關工作的,執(zhí)行本通知規(guī)定的獎勵政策,出租車營運牌照的原經營期限不變,營運牌照期限屆滿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回原出租車營運牌照。對運營年限不足5年的車輛,如在收回營運牌照時相關經營企業(yè)2017至2019年度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均為合格的,運營年限不足5年的車輛,經企業(yè)申請,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授予新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所授予新的經營權有效期不超過5年(即:授予新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有效期=5-相應車輛已運營的年限)。
5.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執(zhí)行本項全部更新獎勵政策。
(六)服務質量獎勵。
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度新增500個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對安全、維穩(wěn)、服務質量及純電動出租汽車推廣等工作考評中在行業(yè)內居前五位的經營企業(yè)予以獎勵,具體獎勵細則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項
(一)通過車輛更新、新增投放或者經營權指標獎勵投放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可以在全市范圍內運營。
(二)獎勵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免收有償使用費,期限為5年,自車輛批準投放運營之日起計算,經營企業(yè)不得對該經營權進行轉讓或者設定擔保,也不得利用該經營權進行投融資。獎勵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屆滿時,如原燃油出租汽車更新的純電動出租汽車經營期限屆滿時,經營企業(yè)仍將運營車輛更新為純電動出租汽車的,且5年運營期內歷年經營服務量化考評結果均為合格的,該獎勵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權經營年限可以再延長一次,延長期限為5年。如更新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年限已經延長過一次的,不再予以延長,期限屆滿后即收回經營權。
(三)通過車輛更新、新增投放或者經營權獎勵投放的純電動巡游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本通知所附《深圳市純電動出租小汽車車輛營運技術條件(2017年修訂版)》規(guī)定的條件。
(四)本通知所稱經營權期限,系指經營企業(yè)申請車輛更新年度至經營權到期年度的剩余年限。
(五)本通知所稱出租汽車經營企業(yè),系指企業(yè)獨立法人機構。
(六)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車推廣應用政策實施細則》(深交規(guī)〔2015〕3號)、《關于做好純電動出租汽車推廣應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交字〔2016〕661號)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執(zhí)行本通知規(guī)定。
附件:深圳市純電動出租汽車車輛營運技術條件(2017年修訂)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深圳市純電動出租汽車車輛營運技術條件(2017年修訂)
技術指標參數(shù)與基本配置 | 外形尺寸 | |
長×寬×高(mm) | ≥4520*≥1700*≥1400 | |
軸距(mm) | ≥2800 | |
行李箱容積(L) | ≥400 | |
電池性能參數(shù) | ||
續(xù)航里程(km) | ≥350(綜合工況) | |
安全技術條件 | 參照國家《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標準并提交技術檢測合格報告 | |
基本配置 | ||
(一)ABS防抱死系統(tǒng); | ||
(二)正副駕駛座安全氣囊; | ||
(三)前后安全帶; | ||
(四)真皮座椅; | ||
(五)電動升降車窗; |
技術指標參數(shù)與基本配置 | 基本配置 | |
(六)遙控、中控門鎖; | ||
(七)鋁合金輪輞; | ||
(八)車門未關警示系統(tǒng); | ||
(九)兒童安全門鎖; | ||
(十)顏色和圖案符合主管部門相關規(guī)定; | ||
(十一)同時實現(xiàn)直流、交流快速充電; | ||
(十二)車輛CAN總線須直接連接車載智能終端。 | ||
其他技術與配置要求不低于交通部《出租汽車運營技術條件》標準。 | ||
營運服務設施和設備技術要求 | (一)車載智能終端 | 出廠必配,計程計時功能符合主管部門相關規(guī)定,速度誤差不超過±1% |
(二)多功能信息顯示屏 | 出廠必配 | |
(三)出租車票據(jù)打印設備 | 出廠必配 | |
(四)營運狀態(tài)標志燈 | 出廠必配 | |
(五)后排服務評價器 | 出廠必配 | |
(六)攝像頭 | 出廠必配 | |
(七)電子支付終端 | 出廠必配 | |
(八)兒童安全門鎖 | 出廠必配 | |
(九)頂燈 | 投入營運必配 | |
(十)乘客座位壓力傳感裝置 | 出廠必配 | |
技術標準符合《深圳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試點工程運營專用設備配置指引》要求 |
來源:第一電動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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