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第一電動網從工信部獲悉,為規(guī)范新能源汽車生產活動,促進產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工信部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則》(工產業(yè)[2009]第44號公告)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第一電動網對比分析,企業(yè)準入方面,修訂意見稿對比2009年的準入規(guī)則主要有八大變化,涉及生產能力和條件、設計開發(fā)、生產一致性、售后服務能力等方面,新規(guī)則要求更加嚴格具體。值得一提的是,準入修訂已在業(yè)內征集過多次意見,曾提出對電池準入的要求,新能源汽車企業(yè)及產品準入也和《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yè)規(guī)范條件》準入掛鉤。但本次發(fā)布的修訂意見稿中,并沒有對配套電池企業(yè)的準入要求,但新能源汽車產品裝載的電池仍然需要通過國標檢測。
產品準入方面,修訂意見稿將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關的多項舊標準都更新為最新的標準要求。隨著技術和市場的不斷發(fā)展,產品相關標準在不斷修訂完善,準入要求隨之變化也在情理之中。電池、充電等方面的推薦性國標,在新規(guī)則中都已成強制項。
即使是已經獲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車企業(yè)及產品也無法松懈,必須滿足最新的準入要求,否則將暫停生產、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企業(yè)準入有2年緩沖期,產品準入則只有6個月時間進行調整。具體規(guī)定為:“在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車生產 《公告》資質的整車、改裝客車、特種作業(yè)類專用車生產企業(yè),應當進行改造,并自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 6 個月內報送滿足本規(guī)定的審查計劃,并于 24 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及變更擴展產品,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 驗項目及依據標準》,在產產品可以延后 6 個月?!?
企業(yè)準入硬指標增多
1、明確新能源汽車定義,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tǒng),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汽車,主要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電動汽車等。刪去了老條款中“混合動力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類別產品。
2、生產主體界限嚴格,必須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車生產企業(yè),或者是已經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guī)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xù)的新建汽車生產企業(yè)??绠a品類別生產新能源汽車的現有汽車生產企業(yè),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guī)定完成投資項目手續(xù)。
2009年的企業(yè)準入條件中包括“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yè)”,最新修訂意見稿刪去了這類生產主體,同時規(guī)定“在已取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者底盤基礎上實施改裝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如改裝未影響到底盤、 車載能源系統(tǒng)、驅動系統(tǒng)和控制系統(tǒng),不需要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許可”。
準入條件還特別提出了“企業(yè)集團下屬企業(yè)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企業(yè)集團下屬企業(yè)可共用集團的部分能力。企業(yè)集團如果具備共用與通用的產品設計開發(fā)能力(包括產品試制試裝能力、試驗驗證能力),則下屬企業(yè)可以借用,并簡化《準入條件》“產品的設計開發(fā)能力”的考核要求。此外,下屬企業(yè)還應滿足《準入條件》中對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的相關要求。下屬企業(yè)的專有產品,應由下屬企業(yè)提供專項服務。
3、提高對企業(yè)生產能力和條件的要求,應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能力所必需的生產設備以及專用的工裝、模具。新能源汽車可與其他汽車產品共線生產。應具備專用充電設備,數量應能保證產品充電需要。
4、 設計開發(fā)能力要求更加具體嚴格。規(guī)定企業(yè)掌握新能源汽車開發(fā)和制造的技術包括:整車控制系統(tǒng)、車載能源系統(tǒng)、驅動系統(tǒng)及動力耦合裝置、電器附件的集成和匹配等。整車剛度和強度與動力學分析、安全性仿真分析、整車NVH仿真分析、電子電控系統(tǒng)分析、整車通訊系統(tǒng)分析等。具備必要的整車、整車控制系統(tǒng)、其他自行設計開發(fā)的系統(tǒng)和總成的開發(fā)工具、軟件及設備,能夠完成相應的開發(fā)工作,至少應包括整車(包括底盤/車架、車身/駕駛室/內外飾、專用裝置等)和整車控制系統(tǒng)功能和性能開發(fā)、效果圖設計、三維數據掃描及處理(其他新能源專用汽車企業(yè)不要求效果圖設計、三維數據掃描及處理能力)、繪圖、整車及系統(tǒng)仿真、電路板設計及電路仿真、通訊和數據交換系統(tǒng)開發(fā)、控制策略建模、自動代碼生成、調試、標定、編譯、寫入、控制器軟/硬件測試等工作。
新規(guī)則在審查工作中更加明確方向,企業(yè)在準備階段會更清楚準備什么條件。劣勢是對于企業(yè)多了許多硬性指標,少了諸多可選擇性。
5、試制及測試能力要求變嚴格,企業(yè)應具備整車和自制部件的試制試裝能力,并應滿足相應的常規(guī)汽車生產企業(yè)準入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企業(yè)應具備與自身研發(fā)工作相適應的試驗驗證能力,包括整車、整車控制系統(tǒng)、車載能源系統(tǒng)、驅動系統(tǒng)、其他自制部件的試驗驗證能力等。對此,企業(yè)必須要具備各種類型、各相關系統(tǒng)的測試能力,需加大投入。
6、新增車企對整車屬性建立數據庫的要求,并且對數據庫內容也有具體規(guī)定,包括:(1)申報車型使用的金屬和非金屬原材料性能數據;(2)基礎車型或類似產品的設計平臺基礎數據、圖樣、規(guī)格參數、技術要求等;(3)申報車型的整車和底盤、整車控制系統(tǒng)、其他系統(tǒng)和總成/部件的圖樣、規(guī)格參數、技術要求、設計計算和仿真分析結果、對車輛運行狀態(tài)實時監(jiān)控的結果;其他不具備自主知識產權的總成、部件的接口、通訊、外廓尺寸和安裝尺寸、功能和性能要求;(4)競爭車型的數據。
7、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方面,重視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tǒng)。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實施計算機信息化管理,至少應建立產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統(tǒng),應對發(fā)動機、車載能源系統(tǒng)/燃料電池系統(tǒng)、儲氫系統(tǒng)、驅動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總成,以及整車配置、出廠檢測數據等進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8、新增建立技術文件體系的要求,包括銷售手冊、整車/底盤/電子電器系統(tǒng)的維修手冊、備件目錄、專用工具和儀器清單、產品使用說明書、售后服務承諾、應急措施等。
產品需通過新國標檢測
新能源汽車除應當符合有關常規(guī)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準要求。產品應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缎履茉雌嚠a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對儲能裝置、電機及控制器、電動汽車安全、電磁場輻射、電動汽車操縱件、儀表、能耗、除霜除霧等18項作出詳細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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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 |
新規(guī)則 |
舊規(guī)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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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儲能裝置 (單體、模塊) |
1.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GB/T 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傾倒試驗對水系電解液蓄電池暫不執(zhí)行) 2.車用超級電容器QC/T741-2014 3.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huán)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4-2015 (6.5工況循環(huán)壽命暫不執(zhí)行) 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5-2015(6.2.8針刺試驗暫不執(zhí)行) 5.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電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GB/T 31486-2015 |
1、 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GB/Z 18333.2-2001 2、 車用超級電容器GB/Z 18333.2-2001 3、 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QC/T 742-2006 4、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QC/T 743-2006 5、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QC/T 74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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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裝置 (電池包) |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tǒng)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GB/T 31467.3-2015 (對于由車體包覆并構成電池包箱體的,要帶箱體/車體測試;電池包或系統(tǒng)尺寸較大,無法進行臺架安裝測試時,可進行子系統(tǒng)測試。7.1.1振動試驗、7.1.2電子裝置振動試驗、7.6擠壓試驗暫不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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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機及控制器 |
1、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15 (5.7以上可靠性試驗、5.6.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zhí)行。附錄A不執(zhí)行。) 2、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試驗方法 GB/T 18488.2-2015 (10可靠性試驗、9.7電磁兼容性暫不執(zhí)行) |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第1部分:技術條件GB/T 18488.1-2006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第2部分:試驗方法GB/T 18488.2-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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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電動汽車安全 |
1、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GB/T 18384.1-2015 (5.1.2(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5.2污染度暫不執(zhí)行; 5.3有害氣體和其他有害物質排放暫不執(zhí)行。) 2、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GB/T 18384.2-2015 (6.用戶手冊涉及項目暫不執(zhí)行; 8緊急響應涉及項目暫不執(zhí)行。) 3、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GB/T 18384.3-2015 (7.2B(除乘用車和N1類車輛外的其他汽車)絕緣電阻測試條件,可在室溫條件下進行; 6.3.3電容耦合 暫不執(zhí)行; 9.用戶手冊 涉及項目暫不執(zhí)行。) |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GB/T 18384.1-2001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GB/T 18384.2-2001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GB/T 18384.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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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電動汽車除霜除霧 |
電動汽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系統(tǒng)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GB/T 24552-2009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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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
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 GB/T 28382-2012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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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
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2015 2、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2-2015 3、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3-2015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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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信協(xié)議 |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tǒng)之間的通信協(xié)議 GB/T 27930-2015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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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碰撞后安全要求 |
電動汽車碰撞后安全要求GB/T 31498-2015(采用B級電壓的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應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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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定型試驗 |
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最高車速試驗方法GB/T 26991-2011 超級電容電動城市客車 定型試驗規(guī)程QC/T 925-2013 |
無 |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杜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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